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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2019-03-08更新)
景文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本章程民國79年10月8日訂立 民國89年8月3日系務大會通過一次修訂 民國96年3月5日系務大會通過二次修訂 民國97年3月6日系務大會通過三次修訂 民國98年3月12日系務大會通過四次修訂 民國99年8月20日系務大會通過五次修訂 民國100年10月17日系務大會通過六次修訂 民國101年10月11日會員大會通過七次修訂 民國102年10月17日會員大會通過八次修訂 民國103年10月30日會員大會通過九次修訂 民國104年9月15日會員大會通過十次修訂 民國105年9月29日會員大會通過十一次修訂 民國106年9月19日會員大會通過十二次修訂 民國107年9月25日會員大會通過十三次修訂 第1條
「景文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系學會組織章程」依據「景文科技大學學生會團組織規範」制定(以下簡稱本章程)。 第2條
本學會定名為私立景文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3條
宗旨: 一、本會之設立以弘揚學術,培養企業中心幹部,促進師生感情,增進會員情誼,爭取本會榮譽為宗旨。 二、本會短程透過各活動辦理培養團隊合作、樂觀進取之精神,中程經由學術研究講座增進同學專業能力,長程陶冶職業道德及服務精神,期以培育實用專業之中高級企業管理人才。 第4條
會址:本會會址為「新北市新店區安忠路99號」(以下簡稱本校)。 第5條
會員入會:本校企管系之學生,對本會活動有興趣,認同本會具有責任感,願為本會服務之同學。 第6條
會員出會:舉凡有下列情況者視為出會。 一、死亡。 二、自願出會。 三、休退學、轉學。 第7條
會員除名:凡本會人員如有違反下列情況者,經幹部會議提案,送予會員大會決議,通過者給予開除。 一、嚴重破壞本會榮譽或本校榮譽者。 二、不履行幹部職責或影響會務運作者。 三、蓄意破壞或偷竊本會財物者。 第8條
會員之權利: 一、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選舉、罷免及任職幹部之權利。 三、提案、發言及表決權。 四、出席會員大會。 五、依法使用本會資源之權利。 六、符合本會宗旨之其他相關應享之權利。 第9條
會員之義務: 一、須接受幹部之領導,並接受工作之指派。 二、有維護本會財產之義務。 三、有繳納會費之義務。 四、會員有參加活動之義務,因故不克參加應事先告知。 五、參與會員大會。 六、為本會締造良好形象及維持本會榮譽義務。 第10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 第11條
會員大會職權:訂定與更變章程,選舉及罷免會長、副會長及相關幹部等,議決入會費、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議決財產之處分,議決本會之解散,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12條
組織: 本會設指導老師、會長各一名,副會長乙至兩名,另設置執行秘書、財務組(會計及出納)及活動組、美宣組、公關組、採購組、攝影組、課輔組等組別,職權如下: 一、會長(一人,為本會之最高行政首長,任期一年。) (一)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全會業務。 (二)負責連絡和溝通協調會員,及系學會執行與運作。 (三)代表系學會處理相關事宜。 (四)傳承系學會創立宗旨和目標。 (五)領導管理系學會並製定決策。 (六)必要時可不定期或臨時召開系學會會議。 (七)與指導老師保持聯繫,並適度協調。 (八)保管系學會組織章程、會物傳承及會章。 二、副會長(乙至兩人,若為兩人,分為學術副會長及活動副會長,協助會長綜理本會業務,任期一年。) (一)配合會長,並協助各幹部完成會長所交付之工作。 (二)督導系學會各組運作及進度。 (三)會長不克行使其職權時,由副會長代理(如有兩位副會長則由學術副會長擔任之)。 三、執行秘書組(設組長一名,組員一至四名) (一)協助會長、副會長處理會務。 (二)輔助各組組長處理一般行政事務。 (三)本會各組之文書處理。 (四)建立會員資料,造冊留存。 (五)管理系學會資料並建檔、保存、傳承。 四、財務組(設組長一名兼會計,另置出納一名) (一)管理本會經費,促進資產之有效運用。 (二)協助會長提出預算案、決算案。 (三)依活動負責人之企劃書提出合理預算,該報會長,指導老師核定。 (四)保存本會各項財政紀錄,向會員大會提出財務報告,說明並接受質詢。 (五)列出每月經費使用情形編製財務報表,公告於網站,保障會員知的權利。 (六)會計負責保管本會專屬帳本並製作專帳管理。 (七)出納負責支出、領款及零用金之管理。 五、美宣組(設組長一名,組員一至四名) (一)負責本會相關文宣之編輯、設計及海報美工等事宜。 (二)本會形象設計與推廣。 (三)各活動的美宣設計以及製作。 六、公關組(設組長一名,組員一至四名) (一)負責校際聯絡、宣傳、合作廠商及公共關係等事宜。 (二)寄發與收取校內外公關信函。 (三)製作幹部及會員通訊錄。 (四)企管系學會網站編輯、管理及更新。 七、活動組(設組長一名,組員一至四名) (一)規劃各項活動,並編製行事曆。 (二)維護各活動之安全管理及預防。 八、課輔長(設組長一名,組員一至四名) (一)添購本會所需之器材、耗品。 (二)器材之維護、保管,並於每月底進行盤點,條列清單。 (三)管理本會器材租借與維修。 (四)辦理活動所需場地之租借。 九、採購組(設組長一名,組員一至四名) (一)
添購各項活動所需用品。 (二)
輔助公關組接洽廠商之方法。 (三)
物品之購買地點。 (四)
器材清單交接。 (五)
了解市面物品之價錢。 (六)
若物品價格高於市場價值,則不予購買,另換廠商。 十、攝影組(設組長一名,組員一至四名) (一)各活動之拍攝、攝影紀錄存檔。 (二)剪接各活動之影片。 十一、
顧問團(至多五名) (一)成員由本會會長聘任之,其資格以卸任正副會長及各組長等且在校非延畢學生為原則。 (二)對本會運作提供諮詢意見,協助解決有關問題,並得經邀請列席本會會議。 (三)顧問團成員任期與會長同。 第13條
任期: 一、會長、副會長任期一學年。 二、會長、副會長卸任後,被聘為顧問須經系主任同意。 三、其餘各組組長、組員之任期為一學年,卸任後可由下任會長續提名任用之。 第14條
指導老師: 本會以獲選為會長之班級導師為指導老師,但系主任於必要時得推薦適當之師長擔任之。 第15條
幹部選舉及罷免: 一、選舉 (一)會長:經會員以不記名投票之。 1、會長參選人以本會之會員擔任,由各班推舉或自由意願登記後,經由三分之一會員聯署,方得以登記參選。 2、會長應於任期屆滿前五週內辦理改選,選舉日期及選舉事宜由本會幹部會議擬定,並呈指導老師及主任核定同意之。 3、選舉資格:凡企管系系學會會員均可投票。 4、選舉採普通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 5、會長候選人之上學期期末及格學分不得低於上學期應修學分的三分之二。 6、得票率達二分之一即為當選;投票率若未達二分之一,則三日後重新登記候選人,五日後重新公告候選人名單,七日後重新投票。 (二)副會長:選舉辦法同會長選舉。 (三)各組幹部: 1、組長:會內幹部由新任會長提名任命之,並送交會員大會備存。 2、組員:由各組組長提名,經會長同意任命之,並送交會員大會備存。 (四)會長不克行使其職權時,由副會長代理(如有兩位副會長則由學術副會長擔任之);
若正副會長皆不克行使其職權時,由指導老師先行指派人選代理其職務,並交由會員大會補選,以完成所餘任期。 二、罷免 (一)當選後四個月內不得提出罷免案。 (二)會長罷免案,須經全體出席會議之幹部四分之三以上聯署提具罷免事由,並得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呈指導老師、主任同意,始具生效。 第16條
選委會職權: 一、選委會之召集人由會長擔任。 二、正、副會長及班代表為選委會成員。 三、公告候選人名單、正式競選期間及相關規定。 四、選委會所議決之事項呈請指導老師核定之。 五、選委會須於選舉日二週前成立。 第17條
本會新舊任正、副會長交接時,舊任正、副會長應備妥「各項印鑑」、「郵局存簿」、「帳冊」、「財產清單」及其他資料(如卷冊或象徵本會精神之信物等)進行交接,惟帳冊所列之帳目應結算制交接日止;另各組資料應由各組新舊任幹部自行交接,並簽核移交資料單以資證明。 第18條
各項會議之組成: 一、本會會議分為常會及臨時會二種。 (一)幹部會議:每月定期召開。
(二)臨時會:因會務需要臨時加開之。
(三)班代會議:每月定期召開。 (四)會員大會:每學年度至少召開一次 二、會議召開前,須將會議討論議題,由執行秘書送交應參加會議之人員。 三、會議人數需達總人數之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開會。 四、如需緊急召開會員大會,必須通過幹部會議、班代會議、指導老師及系主任之同意,方可召開。 第19條
經費來源暨運用: 一、經費來源:會員繳交會費、學校補助、其他(如捐款或募款等) 二、經費收支: (一)一年級新生:於每年九月入學時一次繳交新台幣一千八百元整,往後就不用再繳交會費。若因休學、退學或轉學,則應以發生年級之相對金額給予退費。 (二)轉學(系)生/復學生:依年級繳交 一年級:繳交新台幣一千八百元整 二年級:繳交新台幣一千四百元整。 三年級:繳交新台幣一千元整。 (三)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於修業年限內,得申請減免系學會會費;其減免基準如下: 低收入戶學生:免除全部系學會會費。 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系學會會費十分之三。 (四)經費各項支出,必符合系學會預算款項下支用。
(五)經費之提取,應填具提款單,載明提款事由,經指導老師核准後方得提領。 (六)經費之收支,應記入帳冊,附貼憑証,並應每學期依期中期末各公佈乙次。 三、帳冊保管方法:為確保系學會資金之安全性與透明化,避免有私自盜用公款之虞,故本系帳簿由會計持有、方型系章由出納持有,若欲動用系會資金時,需通過相關程序會報核可,並由出納填具帳戶存簿提款單,載明具體金額,再分別由出納、會長、指導老師個別用印後,方可提領。 四、繳費:由各班收齊或會員自行繳費。系學會應給予正式收據,並儘速將現金存入系會帳戶存簿中。 五、經費退費方法:本系之會員,若因休學、退學之際,應以下列辦法退費。 (一)一年級新生:一、二、三年級每年六百元整,四年級不退費。每年比例計算為:若該年上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而申請休、退及轉學者,該年會費退還一半;已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該年會費退還三分之一;已逾學期三分之二者,該年會費不予退費。 (二)轉學(系)生/復學生:每年比例計算為:若該年上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而申請休、退及轉學者,該年會費退還一半;已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該年會費退還三分之一;已逾學期三分之二者,該年會費不予退費。 第20條
通過及修正章程之程序: 本會章程之修訂,不得以臨時動議方式行之,應於會議召開前一週以書面通知各幹部及各班班代,應有各幹部及各班班代三分之二出席,出席成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後,提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呈指導老師、主任同意後始得生效。 第21條
移交: 一、本會幹部之卸任與交接,得於新幹部產生後,一個月內舉行交接典禮。 二、幹部交接時,應將印信、財產、工作記錄、帳冊及其他各類檔案資料清楚轉交給下屆系會幹部。 三、幹部交接時,應於交接後的一個禮拜內,舉辦幹部訓練研習營或由各組自行傳承,把系會運作方式、經驗,清楚傳承給下屆系會幹部。 第22條
本章程經系會幹部及監事通過後,呈指導老師、主任核准後實行,修正時亦同。 ![]() |